在最近一次對《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中,重點強調了勞務派遣員工的問題,換言之也就是在不斷的加強對勞務派遣勞動者的法律保護。那么勞務派遣新規定都有哪些內容呢?
勞務派遣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1、加強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強化了對實際用工單位的約束,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禁止差別對待。
4、勞務派遣崗位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5、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6、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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